淮北市城管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非现场”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6-03 09:03 字号:

 

 

淮北市城管关于印发《关于推进“非现场”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淮城执20215

 

各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高新区城管大队,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改进城市管理执法办案方法手段,减少执法矛盾和冲突,提高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形象,经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非现场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162   

 

 

 

 

 

 

关于推进“非现场”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非现场执法是以坚持依法行政为前提,运用视频监控、影像摄录等信息技术手段,固定违法事实证据,在与当事人不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可在当事人零口供情况下,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新模式。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积极践行城市管理“721”工作法,加快推动城市管理执法从现场执法向非现场执法转变,创新执法方式、破解执法难题,努力提升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执法与创新执法相结合。牢固树立依法执法工作理念,严格遵循执法办案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转变执法思路,预防和减少执法冲突,切实提高执法办案社会公信力,切实提高群众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认可度。

二是坚持办案执法与科技执法相结合。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依托智慧城管系统,加强与公安交警、市场监管、住房建设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推进执法办案信息化平台建设,为非现场执法提供支撑。

三是坚持试点先行与全面推进相结合。推进非现场执法,应充分考虑辖区实际情况,可先行确定试点中队进行重点推进,同时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渠道开展典型案例宣传,争取广大市民的理解与支持,营造有利于试点推进的舆论氛围,力争形成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为全面推进打下坚实基础。

三、证据运用

非现场执法要求执法人员从注重现场取证处置转变为以信息技术手段为主收集证据材料,所收集和制作的影像数据资料经法制审核,能客观准确反映当事人的信息和违法事实,于执法办案所用。

(一)证据链完整清晰。非现场执法案件的办理以录音录像等影像资料为关键证据,以第三方证人证言为补充,以调取的违法行为人基本信息为核心,构建非现场的完整证据链,能够在违法行为人拒不配合或无法联系的情况下,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证据收集全面。执法人员实施非现场执法,可以利用数字城管监控、公安交警共享探头、其他单位监控、摄录摄像设备、执法记录仪等依法收集影像数据,准确还原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现场情况。以及通过查询公安交警、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信息资料,收集证人证言,确定违法行为人身份。

(三)证据制作规范。执法人员制作的证据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要求。制作时应注明证据名称来源、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影像资料应确保违法行为人和违法情节等内容完整入镜,连续的视频影像不得进行后期剪辑和编辑。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第三人通话的声音资料,应在通话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并告知本次通话录音等内容。

(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人员日常巡查、监督检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的执法活动,应开启执法记录设备。同时整合办案询问场所视频资源,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全程跟踪管理范围。

四、案件办理

非现场执法解决的难点是违法行为人不配合执法工作。执法人员以非现场执法方式办理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合理、公正和公开的原则,注重通过信息技术手段收集证据材料,全面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一)及时立案

1、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取证。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即时开启执法记录仪,在第一时间现场提取影像资料。通过视频监控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截取影像资料,及时补充证据。可以确定违法当事人身份信息,符合立案要求的,应按规定及时立案。

2、多途径提取信息。违法行为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身份信息的提取,除违法行为人自行提供外,可以通过前期排查摸底掌握或从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调取。

3、重复违法可以多次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整改,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违法行为人无改正意思表示,重复或继续实施新的违法行为时,执法人员可以就新的违法行为再次重新进行立案查处。

)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开展询问调查,对涉案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并形成笔录,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等合法权利。当事人配合调查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确认行政执法文书邮寄送达地址。若当事人无法确定或不配合调查,应及时收集街道、社区(村)工作人员、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等群众证人证言,并通过数字城管监控、公安交警共享探头、其他单位监控进一步收集影像等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必要时到其他行政机关查询相关行政许可、登记等资料,形成完整证据链。

(三)法制审查

法制人员应及时对证据进行法制审核,重点审核证据收集制作的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以及当事人身份确认。

(四)处罚决定

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或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经复核、听证核查后,按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变更行政处罚内容。

(五)文书送达

执法人员送达文书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另外还有委托送达、转交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

(六)履行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