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安徽端恒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0600748909441N |
柴文昌 |
淮城执(城建)罚决字〔2022〕第20-3-1号 |
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
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8日实施了未对外墙保温及外墙真石漆工程承包合同进行审核,未对吊篮施工实施专项巡查检查,未参与组织高空作业吊篮危大工程验收的行为 |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参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202项裁量档次的从轻情形 |
罚款 |
给予安徽端恒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壹万叁仟元(13000元)罚款 |
1.300000 |
2023/6/1 |
2026/6/1 |
淮北市城市管理局(淮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340600743072638C |
曹新立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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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城执(城建)罚决字〔2022〕第20-3-3号 |
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
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8日实施了未对外墙保温及外墙真石漆工程承包合同进行审核,未对吊篮施工实施专项巡查检查,未参与组织高空作业吊篮危大工程验收的行为 |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参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202项裁量档次的从轻情形 |
罚款 |
给予安徽端恒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曹新立处壹仟捌佰元(1800元)罚款 |
0.180000 |
2023/6/1 |
2026/6/1 |
淮北市城市管理局(淮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340600743072638C |
柴文昌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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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城执(城建)罚决字〔2022〕第20-3-2号 |
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
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8日实施了未对外墙保温及外墙真石漆工程承包合同进行审核,未对吊篮施工实施专项巡查检查,未参与组织高空作业吊篮危大工程验收的行为 |
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参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202项裁量档次的从轻情形 |
罚款 |
给予安徽端恒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柴文昌处壹仟捌佰元(1800元)罚款 |
0.180000 |
2023/6/1 |
2026/6/1 |
淮北市城市管理局(淮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340600743072638C |
安徽三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0600692831293B |
周秉幻 |
淮城执(城建)罚决字〔2022〕第20-1-1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8日实施了未对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整改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
罚款 |
给予安徽三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处叁万元(30000元)罚款 |
3.000000 |
2023/6/1 |
2026/6/1 |
淮北市城市管理局(淮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340600743072638C |
尚乃华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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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城执(城建)罚决字〔2022〕第20-1-2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8日实施了未对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整改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
罚款 |
给予安徽三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尚乃华处伍仟元(5000元)罚款 |
0.500000 |
2023/6/1 |
2026/6/1 |
淮北市城市管理局(淮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340600743072638C |
司典超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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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城执(城建)罚决字〔2022〕第20-1-3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
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8日实施了未对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整改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
罚款 |
给予安徽三一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直接负责人司典超处伍仟元(5000元)罚款 |
0.500000 |
2023/6/1 |
2026/6/1 |
淮北市城市管理局(淮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340600743072638C |
安徽硕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0600MA2UUL4H3F |
张雪芹 |
淮城执(城建)罚决字〔2022〕第20-4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8日实施了拒绝提供与吊篮专业分包单位的租赁安装合同(擅自安装高空作业吊篮),且未设置配重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 |
罚款 |
给予安徽硕昌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处叁万元(30000元)罚款 |
3.000000 |
2023/6/1 |
2026/6/1 |
淮北市城市管理局(淮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340600743072638C |
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0600790124998D |
张杰 |
淮城执(城建)罚决字〔2022〕第20-2-1号 |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
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8日实施了肢解发包工程的行为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参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77项裁量档次的从轻情形 |
罚款 |
给予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六的罚款共计壹万贰仟玖佰陆拾元(12960元) |
1.296000 |
2023/6/1 |
2026/6/1 |
淮北市城市管理局(淮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340600743072638C |
张杰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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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城执(城建)罚决字〔2022〕第20-2-2号 |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
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8日实施了肢解发包工程的行为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参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77项裁量档次的从轻情形 |
罚款 |
给予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杰处单位罚款壹万贰仟玖佰陆拾元(12960元)百分之六的罚款计柒佰柒拾柒点陆元(777.6元) |
0.077600 |
2023/6/1 |
2026/6/1 |
淮北市城市管理局(淮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340600743072638C |
秦飞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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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城执(城建)罚决字〔2022〕第20-2-3号 |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
你单位于2022年10月18日实施了肢解发包工程的行为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参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第77项裁量档次的从轻情形 |
罚款 |
给予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直接负责人秦飞处单位罚款壹万贰仟玖佰陆拾元(12960元)百分之六的罚款计柒佰柒拾柒点陆元(777.6元) |
0.077600 |
2023/6/1 |
2026/6/1 |
淮北市城市管理局(淮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11340600743072638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