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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072638/202305-00016 |
信息分类: |
回应关切 |
内容分类: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3-05-16 |
发布机构: |
市城市管理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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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热点回应】明确!淮北开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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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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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072638/202305-00016 |
信息分类: |
回应关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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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发文日期: |
2023-05-16 |
发布机构: |
市城市管理局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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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热点回应】明确!淮北开始执行! |
【热点回应】明确!淮北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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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5-16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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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关于规范淮北市市区机动车
停车服务收费公示行为的通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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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区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停车服务明码标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淮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淮发改价费[2022〕36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区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价格收费公示。
二、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进行监管。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应标明:定价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车型区域类别、收费单位名称、定价类型、停车场名称、地址、泊位数、车型类别、计量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时间分段计价说明。监制单位和监督举报电话:12345。停车场名称、停车场地审批认定的责任管理单位举报电话。按照本通知要求制作(式样见附件)。
四、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真实、有效、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点)服务收费,应当依据《淮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淮发改价费[2022〕361号)规定,按“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遵循“公平、诚信、合理比价”的原则,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另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各类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必须在停车场入口处、交费处等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或电子信息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六、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以及利用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七、对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应当免费;对装有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放新能源汽车当日首次2小时以内(含充电时间)免费。停放时间超过2小时后,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1-1.淮北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1-2.淮北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淮北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机
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淮北市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机
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