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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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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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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072638/202209-00016
信息分类:
回应关切
内容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22-09-05
发布机构:
市城市管理局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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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热点回应】城管执法部门在办理施工单位非法处置建筑垃圾案件中的法条竞合分析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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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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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072638/202209-00016
信息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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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发文日期:
2022-09-05
发布机构:
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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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回应】城管执法部门在办理施工单位非法处置建筑垃圾案件中的法条竞合分析
【热点回应】城管执法部门在办理施工单位非法处置建筑垃圾案件中的法条竞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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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9-05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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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施工单位违法违规处理建筑垃圾的案件时,如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两者之间进行法条竞合。历经实践,笔者浅谈如下。
一、实践案例
2022年4月,某市某拆迁工地的拆房施工单位,未经拆迁场所业主同意,擅自将拆迁工地内的建筑垃圾(混凝土块等),以买卖的形式交由某运输公司运出。该运输公司,将3车次建筑垃圾以买卖处理给了某混凝土公司进行再生利用。经行政审批部门认定:拆房施工单位等均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二、案例涉及施工单位行为的查处依据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由此可见,城管执法部门,对查处案例涉及的施工单位违法行为时,通常选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三、案例涉及施工单位行为的处罚依据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单位有此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由此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都对案例涉及的施工单位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幅度的规定,但两者相差巨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处置内涵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其定义的是: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那么,案例涉及的施工单位行为,构成违法的要件之一是: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的规定已进行明确: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因此,案例涉及的施工单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要件的法定依据已经明确指出。其法条定义的“利用”和“处置”,应当理解为:建筑垃圾处理行为环节中的“终端消纳行为”。
五、《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处置内涵分析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其定义的是: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那么,案例涉及的施工单位行为,构成违法的要件是:是否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进行明确: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因此,案例涉及的施工单位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要件的法定依据已经明确指出。其定义的“处置”,应当理解为:建筑垃圾处理行为的全过程。
六、案例涉及施工单位违法行为的法条竞合
根据上述分析,案例涉及的施工单位行为:仅是建筑垃圾处理行为的环节之一,不是终端消纳行为,没有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定义的处置行为;符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定义的处置行为。
因此,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案例涉及的施工单位违法行为时,不能选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应当选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另外,在对施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查处时,还应当注意另一个构成违法的要件:是否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其法定依据:一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的规定,制定的强制性标准(住建部在2019年制定的《CJJ/T 134-2019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属于行业标准);二是建筑垃圾处理终端消纳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