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市城市管理局局长段传彬:解读《关于推进“非现场”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6-03 09:05 字号:

 2021年6月2日,《关于推进“非现场”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淮北市城市管理局局长段传彬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非现场”执法?

“非现场”执法是以坚持依法行政为前提,运用视频监控、影像摄录等信息技术手段,固定违法事实证据,在与当事人不直接接触的情况下,可在当事人“零口供”情况下,依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新模式。

二、为什么要实施“非现场”执法?

实施“非现场执法”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必然要求是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积极践行城市管理“721”工作法,推进城市管理执法改革的必然要求创新城管执法方式、破解执法难题的重要手段实施“非现场执法”能够有力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非现场”执法有哪些特点?

一是创新城管执法新模式。“非现场”执法推进了执法思路的转变能够预防和减少执法冲突,切实提高执法办案社会公信力,提高群众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认可度。

二是强化了科技执法中的应用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依托智慧城管系统,加强与公安交警、市场监管、住房建设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推进执法办案信息化平台建设,为非现场执法提供支撑。

“非现场”执法证据运用的优势?

一是证据链完整清晰。“非现场”执法案件的办理以录音录像等影像资料为关键证据,以“第三方”证人证言为补充,以调取的违法行为人基本信息为核心,构建“非现场” 的完整证据链,能够在违法行为人拒不配合或无法联系的情况下,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二是证据收集全面。执法人员实施“非现场”执法,可以利用数字城管监控、公安交警共享探头、其他单位监控、摄录摄像设备、执法记录仪等依法收集影像数据,准确还原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现场情况。以及通过查询公安交警、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关信息资料,收集证人证言,确定违法行为人身份。

三是证据制作规范。执法人员制作的证据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要求。制作时应注明证据名称来源、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影像资料应确保违法行为人和违法情节等内容完整入镜,连续的视频影像不得进行后期剪辑和编辑。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或第三人通话的声音资料,应在通话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并告知本次通话录音等内容。

  四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人员日常巡查、监督检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的执法活动,应开启执法记录设备。同时整合办案询问场所视频资源,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纳入全程跟踪管理范围。

非现场执法案件办理程序有哪些?

一是及时立案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取证符合立案要求的,应按规定及时立案。多途径提取信息可以通过前期排查摸底掌握或从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调取。

二是调查取证通过数字城管监控、公安交警共享探头、其他单位监控进一步收集影像等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三是法制审查重点审核证据收集制作的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以及当事人身份确认。

四是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或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经复核、听证核查后,按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变更行政处罚内容。

五是文书送达执法人员送达文书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六是履行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