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管理执法督查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管理执法督查办法》的通知
淮城管〔2019〕4号
淮北市城市管理执法督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制度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督查,是指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全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管辖范围内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督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是指全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中直接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第四条 全市城市管理执法督查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督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督查内容
第一节 队容风纪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除规定情形外,必须按国家住建部、安徽省住建厅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规定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标识。
第七条 城市管理制式服装应当成套规范穿着,保持整洁完好,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徽、胸号等标志标识,不得佩戴与执法身份不符的其它标志标识或饰品。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烫卷发、剃光头和蓄胡须。女性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束发,发垂不得过肩。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举止端庄、姿态良好、行为得体,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管理时,应当先向行政相对人敬举手礼。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规范,不得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粗俗、歧视、训斥、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根据行政相对人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第十四条 非工作需要,不得着制服进入餐馆、酒吧以及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不得将执法车辆停在酒店、娱乐场所及其他不宜停放的地点。
第二节 案件办理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采取文字、音像等方式对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实现可回溯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场所设施、扣押财物。对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的财物实行严格出入库登记管理制度,出入库登记台账应记录规范,并与先行登记保存或扣押法律文书上记载的内容相对应。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案件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对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难以在限期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第三节 履职履责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国家住建部、安徽省住建厅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全市工作实际,按照“每月一主题”的形式开展城市管理执法优化提升活动。各县区(市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认真落实。
第二十二条 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接交办或按要求转办的城市管理事项或执法案件,各县区(市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书面报告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市智慧城管平台交办的城市管理问题,各县区(市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并按工作流程反馈。
第二十四条 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日常督查发现的问题,各县区(市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按规定时间整改完毕,并如实反馈办理情况,对弄虚作假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执法责任。
第四节 廉洁执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团结协作、勇于担当、服从指挥,自觉维护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尊严和形象。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干净做事,维护群众利益,不得从事违反廉洁纪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所办理案件与本人或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第三章 督查评比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各县区(市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开展日常督查。日常督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街面执法实效、队容风纪、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日常督查可以采取巡查、抽查、暗访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每半年对各县区(市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评查采取案卷抽查、案件回访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展城管执法督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询问城管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
(三)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等;
(四)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督查按照“每月一评比”的方式,对各县区(市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进行综合打分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月评比采取百分制,各县区(市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每月基准分100分,评比项目和分值为“队容风纪”10分,“案件办理”35分,“履职履责”30分,“廉洁执法”15分,“综合评价10分”。评比项目内容中每存在一个问题扣0.5分,扣完本项目总分数为止。基准分减去各项目扣分之和即为本月得分。
各县区(市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全年月平均得分,即为本部门年度得分。按照各县区(市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年度得分情况,综合其他条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年度表扬奖励。
第三十三条 城市管理执法督查月度评比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发各县区(市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同时抄送各县区政府(市高新区)有关领导,并抄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
第三十四条 对社会投诉举报的关于各县区(市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出现的执法纪律问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市高新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督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挠、妨碍城管执法督查。
城管执法人员拒绝、阻挠、妨碍城管执法督查,不执行执法督查要求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行政处理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城管执法督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城管执法督查职责的;
(二)违法行使城管执法监督权的;
(三)利用城管执法督查工作谋取私利的;
(四)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