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城管局、市开发区城管大队、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本市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管理,现将《淮北市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4月21日
淮北市城市管理协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管理协管人员(以下简称城管协管员)管理,规范城管协管员从事城市管理辅助行为,保障城管协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管协管员的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使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职责的城市管理执法辅助人员。
第四条 城管协管员是城市管理工作的补充力量,不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资格。城管协管员依法开展从事城市管理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
城管协管员数量原则上按照不突破正式执法人员1:1比例配备。
第五条 市、县(区)城管部门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
市城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城管协管员队伍管理工作。
县(区)城管部门、街道(镇)是本辖区城管协管员队伍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经费落实等。
第六条 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聘用单位是城管协管员管理的责任主体。城管协管员从事城市管理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聘用单位承担。
第七条 城管协管员协助城管执法人员从事以下城市管理辅助工作:
(一)日常巡查;
(二)违法行为劝阻;
(三)信息收集;
(四)宣传教育;
(五)城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事务。
第八条 县(区)城管部门、街道(镇)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直接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合理配置城管协管员,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城市管理力量不足的问题,逐步减少城管协管员数量。
街道(镇)自行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报所在县(区)城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聘用城管协管员应当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城管部门应当明确城管协管员的资格条件、录用程序,建立录用和退出机制。
第十条 招聘协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城市管理工作;
(二)年龄:男性18— 35周岁,女性18—30周岁;
(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原则上男性身高1.7米以上,女性身高1.6米以上;
(五)道德品德良好、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或者辞退的;
(三)违反城管协管员管理相关规定,被解聘的;
(四)其他不适合从事城市管理辅助事务的。
第十二条 城管部门直接聘用城管协管员的,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以劳务派遣形式招聘城管协管员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依法与城管协管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 城管协管员的工资福利、装备、社会保险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五条 县(区)城管部门和街道(镇)参照本地区同类岗位人员及社会平均收入水平,根据岗位需要适当提高城管协管员的薪酬标准。城管协管员工资根据其从事执法辅助事务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城管部门或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依法为城管协管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障服务。
第十七条 城管部门应当建立下列城管协管员管理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和考核考勤制度;
(二)工作纪律和行为规范;
(三)学习和培训制度;
(四)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上岗,须经过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城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管协管员进行工作纪律、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岗位技能和体能训练等培训。培训成绩与城管协管员的考核及续聘挂钩。
第二十条 城管协管员上岗应当按照规范要求着装,佩戴城管协管员标志标识。城管协管员工作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区别于城管执法人员,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制作、销售、购买、使用城管协管员服装和标志标识。
根据工作需要,城管协管员应配备手台、执法记录仪、移动执法终端等必要的工作装备,可以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
第二十一条 城管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城管协管员考核奖惩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城管协管员奖惩、续聘、解聘、辞退的重要依据,并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城管协管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警告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或辞退:
(一)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不改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受党纪处分、治安处罚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城市管理辅助事务的。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城市管理局应结合辖区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