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费用,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促进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相关建议,请于5月21日前将修改意见发送至市城管局邮箱:961014639@qq.com。
联系电话:3199297 联系人:陈晨
附件:《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0年4月21日
附件:
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本市市区范围内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城市低保对象等社会贫困人群按照不增加新的负担、不降低生活标准的原则,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核定后进行返还。
第二章 收费制定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级发改、住建部门备案。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还本付息、合理盈利的原则,在充分考虑市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
第八条 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应当实行价格听证制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国家规定纳入价格成本监审。
第三章 征收方式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各区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和专款的使用工作。
第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以下征收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征收和代征(收)部门: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代收。
(二)学校由财政部门负责代征。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征收对象为财政拨款的单位由财政部门负责代征,征收对象为社区卫生等医疗服务机构由卫健部门代征。
(四)工业企业、服务性企业如旅店业、餐饮业、娱乐业(含网吧)、广告装璜业,商场、超市、商业门面、经营摊点、集贸市场,由税务部门负责代征;其中集贸市场属商务部门直接管理的,由商务部门负责代征;除上述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由税务部门代征。
(五)建筑施工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六)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由垃圾产生单位所属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七)其他征收对象或者上述项目所确定代征(收)部门未完全涵盖的,由各区政府负责征收。各区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垃圾处理量将垃圾处理费用划转市财政,统一与垃圾处理企业结算。
第十一条 代征(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4%的手续费。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对象、计量单位和标准: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按户数,3元/户·月。其中,城市低保户先收后返,全额返还。
(二)学校
1.初中、小学、幼儿园,按在校教职工人数,5元/人·学期,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师生个人。
2.高中,按在校师生人数,1元/人·学期,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师生个人。
3.大中专院校,按在校师生人数,2元/人·学期,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师生个人。
(三)国家机关、团体、医院,除工业、商业外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按职工人数,2元/人·月,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
(四)工业企业,按职工人数,1.5元/人·月,由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个人。
(五)旅店、餐饮、娱乐业,按营业收入的5‰计收。
(六)广告、装璜业,按营业收入的2‰计收。
(七)商场、门面店铺,按营业面积,0.35元/㎡·月。
(八)超市、经营摊点、集贸市场,按营业面积,0.5元/㎡·月。
(九)所有建筑施工单位,按工程造价的1‰计收。
(十)自行运输到垃圾处理厂的单位或个人,按垃圾量,50元/吨。
(十一)养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在开征前应做好收费的宣传、公示工作,严禁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减免收费。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三)财政、审计、发改、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截留挪用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濉溪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执行。本市过去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