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局召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9月9日下午,市城市管理局召开《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市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陆恒参加发布会,对《办法》出台背景、核心内容及实施要点进行全面解读。

本次《办法》在2020年版《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基础上修订完善,严格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等上级部门征管职责划转工作要求,经过充分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规范程序修订出台,于2025年12月5日正式印发,2026年1月5日起全面施行。《办法》共十六条,对适用范围、征收原则、部门职责、征收机制、收费标准、监管追责等内容作出细化明确,进一步健全规范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制度体系。
《办法》严格遵循 “排污者付费” 原则,明确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需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同时充分兼顾民生保障,对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实行缴费返还政策,对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予以免征,切实做到征收有力度、惠民有温度。在征收机制方面,创新推行分类代征模式:居民用户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供水公司代收,学校等财政拨款单位由财政部门代征,工业企业等市场主体主要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代征单位可获4%手续费,形成多部门协同、高效联动的征收格局。
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资金流向问题,发布会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严格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置等工作,严禁截留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将定期开展资金专项审计,同步建立征收使用统计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办法》进一步细化收费标准与监管举措。其中,居民用户按3元/ 户・月标准征收;学校、企业等主体按照行业类型实行分档计费;建筑施工单位按照工程造价1‰标准计费,且相关单位负担费用不得转嫁个人;对未按时缴费的单位和个人,税务部门将出具催缴通知追缴,拒不缴纳的依法处理,同时严禁违规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减免,保障征收工作规范有序。
此次《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厘清生活垃圾处理费与物业保洁费的边界,前者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用于垃圾终端处置,后者为有偿服务费,用于小区垃圾收集转运,两者互不替代。下一步,我市将以《办法》施行为契机,强化部门协同、优化征收服务、加强宣传引导,推动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提质增效,助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
市城市管理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安徽日报、中安在线、安徽经济报、安徽法治报、市传媒中心等新闻媒体参加发布会。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