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市管理局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网络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淮北市城市管理局政务新媒体的运行管理,更好的发挥对外宣传和政民互动交流的积极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布内容范围:主要是我局工作动态、最新通知公告、问题上报等工作相关信息。内容编辑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三条 发布内容交由专人负责拟定,拟定人负责发布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四条 拟发布的信息由专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定稿的信息,要求在当天或择日及时发布。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上发布内容坚持“先审后上、分级负责、保证质量”的原则,未经审核信息、一律不准上网发布,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发布的信息要做到内容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并尽量做到图文并茂。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要坚持日常信息更新、关注民生,对于网民提出的问题或者建议,要及时受理,督办领导批示办理情况,要及时、准确地予以回复,积极与网民互动。
第七条 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内容不得含有下列信息:
1.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破坏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
3.散布谣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的。
4.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5.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聚众扰乱安全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6.未经确认的信息和未经审定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除外)。
7.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发布内容范围:主要是我局工作动态、最新通知公告、问题上报等工作相关信息。内容编辑要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三条 发布内容交由专人负责拟定,拟定人负责发布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四条 拟发布的信息由专人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定稿的信息,要求在当天或择日及时发布。
第五条 政务新媒体上发布内容坚持“先审后上、分级负责、保证质量”的原则,未经审核信息、一律不准上网发布,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发布的信息要做到内容简洁、文字表达要清晰、并尽量做到图文并茂。
第六条 政务新媒体要坚持日常信息更新、关注民生,对于网民提出的问题或者建议,要及时受理,督办领导批示办理情况,要及时、准确地予以回复,积极与网民互动。
第七条 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第八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内容不得含有下列信息:
1.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破坏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
3.散布谣言、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的。
4.传播淫秽、色情、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5.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聚众扰乱安全生产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6.未经确认的信息和未经审定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除外)。
7.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