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淮北市城市管理局网站的规范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做好网上信息发布工作,促进网站健康发展,安全高效运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网站为淮北市城市管理局网站( https://cgj.huaibei.gov.cn/)
第三条 网站发布的任何信息、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制度》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为规范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实行上网信息审批制度,坚持“先审后上、分级负责、保证质量”的原则,未经审核信息、一律不准上网发布。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局办公室在各相关单位科室的协作配合下具体负责网站的建设、维护、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局网站建设和信息发布工作;
2、负责对局网站进行总体规划,总体负责网站建设管理、栏目设置管理等;
3、负责局网站日常维护、运行管理等工作,并协调解决网站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监控网站的运行状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网站的正常运行;
4、负责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工作;
5、完成网站栏目及信息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 网站功能及主要内容
第六条 局网站,其主要功能是向公众提供一个展现本局形象的平台,其内容主要包括本单位及基本情况介绍、工作动态、重大活动等。
第四章 网站信息报送
第七条 局各单位科室,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工作,要高质量保证信息宣传报道的真实性、时效性。所报送信息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及时发布在相应栏目下。
第五章 网站信息审核及发布流程
第八条 网站信息审核及发布流程
1、局各科室经办人拟稿、核稿;
2、由经办人提交科室负责人初步审核;
3、由分管领导复核签字,纸质文档交办公室登记存档,同时报送电子档;
4、办公室收到文档后及时发布在网站;
第九条 局网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网站内容不得含有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淮北市城市管理局网站的规范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做好网上信息发布工作,促进网站健康发展,安全高效运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网站为淮北市城市管理局网站( https://cgj.huaibei.gov.cn/)
第三条 网站发布的任何信息、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制度》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为规范网站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实行上网信息审批制度,坚持“先审后上、分级负责、保证质量”的原则,未经审核信息、一律不准上网发布。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局办公室在各相关单位科室的协作配合下具体负责网站的建设、维护、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局网站建设和信息发布工作;
2、负责对局网站进行总体规划,总体负责网站建设管理、栏目设置管理等;
3、负责局网站日常维护、运行管理等工作,并协调解决网站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监控网站的运行状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网站的正常运行;
4、负责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工作;
5、完成网站栏目及信息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 网站功能及主要内容
第六条 局网站,其主要功能是向公众提供一个展现本局形象的平台,其内容主要包括本单位及基本情况介绍、工作动态、重大活动等。
第四章 网站信息报送
第七条 局各单位科室,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工作,要高质量保证信息宣传报道的真实性、时效性。所报送信息经分管领导签字后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及时发布在相应栏目下。
第五章 网站信息审核及发布流程
第八条 网站信息审核及发布流程
1、局各科室经办人拟稿、核稿;
2、由经办人提交科室负责人初步审核;
3、由分管领导复核签字,纸质文档交办公室登记存档,同时报送电子档;
4、办公室收到文档后及时发布在网站;
第九条 局网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网站内容不得含有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