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征集】关于公开征求《淮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加强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按照市人大2026年立法计划,我局起草了《淮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为规范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围绕我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具体安排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6年4月15日至2026年5月14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1.电子邮箱:hbscsglfwzx@126.com;
2.邮政寄送,地址:淮北市相山区黎苑路55号;
收件人:淮北市城市管理局,邮编:235000;
联系电话:0561-3199262。
附:淮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淮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淮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有效满足停车需求,保障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依据规划独立或者配套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是指单位、居住区内部配套的,为特定对象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工程配套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施划的停车泊位。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的,用于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第四条 【基本原则】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共治共享的原则,构建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供给体系。
第五条 【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和综合治理机制,研究解决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做好本区域停车场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停车自治。
第六条 【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是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场用地保障和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单位做好物业管理住宅小区专用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道路交通秩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道路违法停车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车场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占用消防车通道违法停车行为。
生态环境、财政、教育、交通运输、税务、商务、应急管理、国防动员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智能化建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智能停车信息系统平台,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智能停车信息系统平台,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包括停车设施开放状态、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收费标准、泊位预约、泊位导引等。
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停车场相关信息接入智能停车信息系统平台。
第八条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经营机动车停车场,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管理专业化的产业化格局。
倡导文明停车,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志愿服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毁机动车停车场设施和违法停车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照权限及时处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专项规划】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国防动员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用地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专项用地,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中心城区功能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第十一条 【配建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位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并适时进行评估调整。
第十二条 【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对机动车停车场建设情况进行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第十三条 【临时停车场】在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边角空地、高架桥下、未投入使用的道路等场所,属地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可以组织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待建土地、空闲厂区的土地使用权人,经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场。
第十四条 【立体停车场】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支持利用现有公共停车场、自有用地等建设安装立体停车设施。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接受检验。
第十五条 【充电设施】除临时停车场外,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套建设智能化停车设施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第十六条 【无障碍设施】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和明显标志。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备案】向公众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十五日内向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办理机动车停车场备案手续需提供营业执照、停车场权属证明、停车场平面图、消防验收(备案)(立体、室内停车场)等材料。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备案;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并告知备案机关。
第十八条 【经营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收费公示牌,公示牌应当标明停车场名称、开放时间、定价方式、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免费规定、服务电话、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
(三)负责场所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所内路面平整完好,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完整,确保照明、排水、通风、消防、安全防范、实时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正常运行;
(四)配备一定数量管理人员维护停车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停车规定】机动车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照标识、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停放,并缴纳停车服务费;
(三)因突发事件处置、交通管制、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按照要求驶离;
(四)做好车辆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将装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驶入停车场;
(五)不得故意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六)不得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七)不得无故占用新能源车辆充电专用泊位。
停车场经营者对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停车服务费的,可以拒绝向其提供停车服务,自产生欠费之日起,可依法进行催缴、追收。
第二十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在停车问题突出的区域,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区域停车资源供求状况、道路通行条件和承载能力,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按照公开透明、控制总量、因时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决定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施划时段性临时停车泊位,应设置标志,明示停车时段。
第二十一条 【禁止设置道路泊位】下列路段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50米距离以内;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30米距离以内;
(四)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盲道和无障碍设施通道;
(五)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不得设置道路内停车泊位的区域、路段。
第二十二条 【道路临时泊位调整】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定期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除临时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告: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已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要;
(三)因公共建设需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撤除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道路泊位管养】 因道路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或撤除停车泊位的,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维修单位及时恢复道路停车泊位标识标线。
第二十四条 【禁止侵占公共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无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从事车辆销售、租赁、维修、清洗等经营活动;
(二)擅自涂改停车泊位标志、标线;
(三)擅自拆除、移动、损毁共用停车设备;
(四)擅自占用道路和公共区域设置停车设施;
(五)在无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阻碍车辆停放;
(六)其他影响停车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收费定价原则】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等原则,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免费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免费停放时间不得少于三十分钟。鼓励公益性机构停车场的免费停放时间适当延长,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设置一定的免费停放时间。
鼓励商场、超市、旅馆、餐饮、影剧院等经营性场所停车场,在经营时段向在场所内消费的公众免收停车服务费。
军车和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应急救援车、行政执法车等实行免费。
第二十七条 【错时共享】鼓励机关事业单位配建的停车场在满足自用条件下,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实行错时停车;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停车场按照协议实行错时停车。
第二十八条 【小区车位管理】居住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停车位的,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利用人防工程设置停车位的,应当在实地标注清晰,向全体业主开放,不得出售、附赠,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九条 【废弃机动车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停放废弃机动车辆。
道路范围内的废弃机动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公共停车场内废弃机动车辆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自行清理,拒不配合的,依法予以处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未接入平台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按规定将停车数据信息接入市城市智能停车基础信息服务平台,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 【未备案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违规收费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明码标价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乱停乱放处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侵占公共停车位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管理部门责任】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停车场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生效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淮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高,城市停车管理成为衡量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2024年12月27日,我市制定了《淮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淮政办〔2024〕2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停车场管理中的部门职责、规划建设、使用管理等进行了初步规范。《办法》自2025年2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理顺管理体制、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优化停车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随着停车管理精细化的新要求,现行《办法》存在调控力度不足、管理体系不够健全、强制约束力度不够等问题。为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更为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为进一步规范停车秩序,有效满足停车需求,保障停车者与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亟需通过地方立法来深入推进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工作。
二、起草依据及过程
《淮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借鉴了其他城市的立法经验和实际做法。
根据淮北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和工作部署,淮北市城市管理局成立工作专班,启动了立法起草工作。通过深入调研、实地考察、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认真听取对停车场管理的立法意见和建议,充分了解我市停车场管理的发展情况、面临的现实问题以及希望得到的法律支持,在此基础上,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五章三十六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本章为条例的总领性部分。主要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核心定义及基本原则,界定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智能化管理、社会参与等机制。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至第十六条):本章对停车场规划、建设进行了系统全面性要求。明确专项规划、用地保障、配建标准、规划核实等工作要求,同时,对临时停车场、立体停车场、新能源充电设施、无障碍设施等规划建设也作出具体管理安排。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本章重点对机动车停放场管理与服务的框架进行了搭建。规范社会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备案、变更要求,细化经营者的经营规范及停车人行为规范,明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要求、禁设情形、评估调整及管养主体等要求,落实收费定价标准,禁止侵占公共停车位行为,并对错时共享、小区车位管理、废弃汽车管理等提出管理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本章明确违反本条例各类行为的法律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主体设定相应处罚标准与执行机制,涵盖数据接入、备案登记、停放秩序、收费管理、侵占公共停车位等方面,并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条款,保障条例实施的权威性与约束力。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明确本条例的施行日期。
皖公网安备 340600020100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