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淮北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整治市容市貌,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面貌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了《淮北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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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5月23日
淮北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镇建成区和镇建成区以外城市型居民区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包括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及围墙上的户外广告;
(二)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路名牌、公交车站牌、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阅报栏等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
(三)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底座式户外广告、大型落地户外广告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
(四)设置在公交车、出租车、游船、公共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上的户外广告;
(五)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各类单位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LED、文字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主管部门,监督、协调和指导县级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县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淮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管执法机构受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安全监督管理、气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设置招牌的,应当符合招牌设置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筑物、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信用联合惩戒的规定,建立设置者信用档案,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
第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信息管理平台,并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向社会公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信息。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和损害城市容貌。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禁设区、控设区和宜设区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不低于户外广告位总量20%的公益广告位。
第十条 户外广告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真实、规范、文明、美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二条 设置招聘、培训、启事、声明等小型户外广告,应当张贴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禁止在街道、墙面、线杆、道路护栏及其他建(构)筑物上乱贴、乱画、乱设、乱挂。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如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等;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利用行道树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三)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四)电力设施及其保护范围;
(五)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的区域。
第十四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建筑物的建筑风格相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同一建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应当统一设计要求、统一规格;一个主体一般只能设置一个招牌;
(三)禁止利用招牌推介产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四)禁止利用建筑物楼顶设置实体招牌;
(五)禁止在沿街建筑立面、橱窗内外通过直接书写、悬挂、粘贴等方式设置招牌。
第十五条 利用公共场地、市政公用设施、公路用地等市政公共资源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交 易方式确定中标人或受让人,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合同约定发布一定比例的社会公益性广告。
市政公共资源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全额上缴财政,统筹用于市政公共资源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方面支出。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的申请与许可
第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设置。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市中心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市中心城区具体范围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与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另行划分;其他区域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由所在辖区县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转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大型户外广告的标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七条 申请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二)广告设置申请表;
(三)设置现场图及彩色设计效果图;
(四)具备相应设计资质单位设计的图纸及与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证明材料;
(五)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协议等使用权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产品展销、节日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庆典、促销活动除外);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3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中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在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之日起十日内,将设施具体位置、设置效果图以及设施设置人及其联系方式等事项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且权属清晰的非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及时予以登记。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设置。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
第二十二条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且不超过30日;非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1年,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不超过3年;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限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 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每次续期不得超过一年,累计续期不得超过两次。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不予延期。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书。
第二十五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上发布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
第二十六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空置超过十五日的,设置人应当以公益性广告进行覆盖。发布公益广告的,经向户外广告管理主管部门报请登记,可以计入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数量。
第四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招牌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设置招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招牌设置技术规范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
(二)招牌设置人不得在登记注册地址和合法经营场所以外设置招牌;
(三)重点区域、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招牌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建筑风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统一规划,体现特色风貌;
(四)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统一规划。
第二十九条 招牌设置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设置具体要求,并按照技术规范和具体要求设置招牌。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供具体要求。
第三十条 利用招牌推介商品及服务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设置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取得设置具体要求。
设置人搬迁、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五日内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设置人未履行前款义务且下落不明的,由招牌附着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为履行。
第五章 设计、施工、检测和维护
第三十二条 大型户外广告应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建筑物立面及周边环境要求进行设计。
户外广告应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防火、抗震、电气等安全要求。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控制其亮度、声响等,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灯光、噪声等污染。
第三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应由具备建筑、钢结构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企业,按照标准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施工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形式、规格、材质等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原许可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证书、设置者、批准日期。
第三十五条 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在遇到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时,设置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出安全责任事故。
第三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具有检测能力的机构出具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年度安全检测报告。未经检测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可继续使用。对设置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进行变动后,设置人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
第三十七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污损、毁坏。
因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户外广告设施拆除后,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按要求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未按照规定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要求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置人未在设置期限届满后拆除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提交年度安全检测报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履行相关维护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招牌设置人未履行相关维护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人未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淮北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淮政办﹝2014)17号同时废止。